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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吉利大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北京吉利大学学生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募集的合法、安全、有效运作,根据《北京吉利大学学生创业基金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循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通过“引导、扶持、奖励、培育”等方式,推动学生创新、创业。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和用途
第三条 基金的来源:
(一)吉利集团、铭泰集团、北京吉利大学的捐赠、拨款;
(二)吉利大学校友的自愿捐赠;
(三)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自愿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基金存款利息;
(六)基金的合法增值;
(七)吉利集团、铭泰集团或其他组织投入基金的无息借款;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基金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部分,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第三方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或捐赠人公布。
第五条 基金的投资种类:
(一)天使投资:对确有创业意愿和潜力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由创业者申请、经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批准,视项目情况给予“天使投资”方式资助,一般资助1-5万元,并依据项目发展实际需要可追加资助。
(二)扶持投资:对已经处于实施中、由于暂时性资金困难、已对促进就业产生积极影响、确有发展前景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由创业者申请、经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提供适当扶持资金资助,原则上扶持资助资金总额与申请人出资比例为1:1;此种资助的金额介于5-20万元。
(三)发展投资:对项目初具规模、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具有一定科技含量、有市场发展前景、能带动就业的项目,确需资金注入促其发展的,由创业者申请、经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提供资助,此种资助金额介于10-50万元。
第六条 基金的投资形式:
(一)无息借款方式:将扶持基金以无息借款的形式借给申请者或者申请者设立的项目公司使用,申请者或者申请者设立的项目公司在约定期限归还,申请方须提供适当担保。原则上无息借款金额不超过申请方自身投入项目公司的金额。
(二)投资入股方式:将扶持基金以投资入股方式投入扶持公司,双方约定在项目公司所占股权比例,原则上申请方对项目公司的出资比例不低于50%。
具体资助方式根据项目的情况,由基金管理机构与申请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本基金创设规模为人民币3000万元,自2010年6月起创设,首期投入1000万元人民币,以后连续两年每年各追加募集1000万元人民币,使本基金的规模在2013年6月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
第八条 本基金以北京吉利大学创业学生为主要资助对象,同时也资助其他大学的学生创业;其中80%用于资助北京吉利大学的创业学生,20%用于资助其他大学的创业学生。在校生和毕业五年以内的学生均可申请。经基金管理机构批准,本基金可用于其他符合本基金宗旨的项目。
第九条 本基金由北京吉利大学设立,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北京吉利大学学生创业基金理事会。理事会下设北京吉利大学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为本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对理事会负责,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本基金由北京铭福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由北京吉利大学的举办者“北京吉利国际教育有限公司”独资注册设立,主要从事与学校教学和发展工作有关、并为师生提供实践机会的产学结合经营项目)进行管理、运营,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第三章 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为科学管理和运营本基金,特设立北京吉利大学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委员会下设项目评审部、项目管理部等机构,负责基金申请、受理、初审、专家评审、项目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由北京吉利大学财务部负责,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第十二条 申请:凡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创业大学生,均可向本基金递交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受理和初审:基金项目评审部在接到创业者的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受理的项目,由项目评审部进行初审,在6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对初审合格的创业项目,由本基金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就项目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要求创业者就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现场答辩。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创业项目,上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对于初次创业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基金会支持;对于已经开始创业及已拥有一定基础和规模的创业大学生可以企业名义申请基金会支持。
(一)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基本条件:
1、年龄18周岁至4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按期偿还无息借款的能力,能提供校内保证人或基金管理机构同意的其他保证人;
3、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4、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具有较好的经济前景;
5、项目符合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6、以个人名义申请基金最终获批准后,必须尽快注册成立企业法人组织,该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以企业名义申请的基本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
2、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3、企业及经营者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还款意愿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且能提供保证人;
4、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项目符合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第四章 基金的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退出所扶持的企业(项目公司):
(一)在以无息借款投入项目公司的情况下,项目公司归还借款;
(二)通过出售股权或由申请方回购股权的方式退出项目公司;
(三)项目公司发生清算或破产,依照法律规定收回相关款项。
第五章 基金的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由北京吉利大学财务部专项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严格执行国家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可靠、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基金中用于维持基金日常运作费用和支付项目专职人员工资,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六章 基金的终止及清算
第二十条 本基金在存续期间内,如遇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时,经基金理事长提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吉利大学董事会批准后可以终止本基金。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使命的;
(二)基金来源匮乏,其不可持续性短期内无法消除;
(三)无法按照基金的目标继续开展大学生创业资助活动;
(四)基金发生分立、合并的;
(五)其他经理事会、监事会认定的,应该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基金如终止,应聘请独立的审计机构共同组成清算组,对基金进行审计清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修订和解释权归北京吉利大学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北京吉利大学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
2010年6月20日